为使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2 日颁布施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依据《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我厅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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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1-02-14 作者:青民发 [047] 浏览次数:17167为使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2 日颁布施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依据《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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