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3日,王进华同志驾驶青A─16381 号车在兴海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4613.5元,保险公司理赔14171.58元,中间差价441.92元;2000年8月10日, 张照宗同志驾驶青A─846号车在江西沟发生交通事故,对死者家属赔付43806.72元,保险公司赔付25290.76元,中间差额18515.96元。根据车辆管理制度,经二00一年元月四日办公室室务会议研究,根据王进华、张照宗同志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相应责任,对王进华、张照宗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王进华同志本人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10%,金额为44.1元,剩余397.92元由计财处冲账。
二、张照宗同志本人应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5% , 金额为925.79元。
三、对以上二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车队作出书面检查。
希望机关车队以此为鉴,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车辆管理制度办事,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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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进华、张照宗同志两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
时间:2001-01-04 作者:青民办 [01] 浏览次数:244461999年2月3日,王进华同志驾驶青A─16381 号车在兴海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4613.5元,保险公司理赔14171.58元,中间差价441.92元;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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