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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尽快下达2001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函

时间:2001-01-04   作者:青民发 [02]  浏览次数:15244
  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9]109号)精神, 全省各级民加快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步伐。
  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9]109号)精神, 全省各级民加快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进一步规范运作程序,扩大保障范围,侧重对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二、三类人员的调查测算和审核工作。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纳入保障范围的城镇低收入居民44629人,占全省城镇总人口的3.36 %。保障对象总数中,“三无”人员和优抚对象等一类人员占24.76%,失业人员 、在职、下岗职工及退休人员等二 、三类保障对象占75.24%。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青政办(1999)109号) 文件规定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年底各地民政部门核定纳入的保障人数进行初步测算,2001年全省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55300人,人均补差资金89.1元,按新保障标准测算,全省月需保障资金491.7万元, 年需保障资金5900.53万元, 其中: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提标增资的保障资金2322.6万元,省财政需补助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808.97万元,除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保障资金外,州、县(区)财政部门还需筹集承担1768.97万元的保障资金。(详见附表), 请贵厅审核。

另外,由于我省国有企业不景气,今后两年是企业下岗职工的高峰期,下岗职工中的生活困难群体也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届时我省的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将会不断增加。对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的调查测算工作还在进行,对这部分企业下岗职工中生活困难家庭须进行保障的人数也还需进一步审核,我们将及时与贵厅商定新增加的保障人数并确定所需的保障资金。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元月15日前必须兑现“元旦、春节”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求,现特请求贵厅尽快全额下达2001年度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并督促各级地方财政落实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与省级安排的资金一并下拨给民政部门,以保证“两节”期间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和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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