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报来的《申请成立青海武术院的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同意你院提出的拟负责人人选和组织;
3、成立后,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主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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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青海武术院的批复
时间:2000-12-22 作者:青民发 [236] 浏览次数:14046你院报来的《申请成立青海武术院的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1、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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