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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请示

时间:2000-12-07   作者:青民发 [128]  浏览次数:17307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我厅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根据《意见》要求和全国各地开展的情况。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我厅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并根据《意见》要求和全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贯彻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居民对社区事务更加关注,居委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发展的需要,存在着 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 管理方式落后、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难以实行自治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社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开展。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山东、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市地方党委、政府已行文在全地区开展。中央领导江泽民、李鹏、朱 容基、胡锦涛等同志, 先后多次视察一些地区的社区建设,并对这项改革性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作了重要指示。

为了学习一些开展较早地区的经验,我厅派人赴沈阳、大连、青岛进行了考察学习,并与西宁市委、市政府研究,本着“面向未来,总体思考;立足实际,体现特色;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的原则,在西宁市四个区的6 个办事处开展了试点。从试点实践看,西宁市对社区建设的要求十分迫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人考察、参加调研和大力倡导,把推进社区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区都按社区构成要素,划分了社区,建立了社区组织机构,开展了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且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各有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城北区在小桥大街办事处,将原有的建南、建北、建中3个居委会合并, 建立了“建设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将通过民主选举成立新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会。经过3 个多月的探索和实践,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社区建设投资渠道多元化的思路基本形成,投入增大。仅城北区已投入社区建设的资金达43.8万元。二是街道的综合性服务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如 ,城西区组建了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城北区小桥办事处组建了小桥社区服务中心等“两个基地四个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求助电话、婚姻介绍、康复医疗、健身娱乐、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系列化、多功能、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三是科学合理地划分了社区。四是通过合理调整居委会规模,截至目前,试点的6个办事处内的40 个(家)居委会调整为14个社区居委会,比原来减少65%,居(家)委会成员由原来的117  人减少到89人,减少了24%。五是通过公开招选社区成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素质明显提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六是区直部门和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了一大批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活动,解决了一些群众急需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赢得了群众的好评。总之,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居民群众的全力拥护,我们认为,目前在我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但是,社区建设是一项城市基层的改革和管理制度上的创新,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的同力协作下,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推开。为此建议:

1、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成立青海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书记、副省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省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厅。负责制定社区建设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议省委、省政府做决定或通知,要求在全省推开城市社区建设。我厅已代拟了《关于全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若无不妥,请批转全省各地。

3、建议把社区建设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以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办公经费等,保证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4、 建议把城市社区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5、明确这项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具体负责。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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