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八条关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就业补偿标准=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的规定。省安置部门决定从2001年开始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偿费。省安置部门每年接收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人数为850人, 安置转业士官约300名。自谋职业人数按接收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10%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为85名、转业士官为30名。义务兵就业补偿费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000元×服役年限3年计算,每人需发放1.2万元,80人共需96万元。 转业士官每人按2万元发放标准计算,30人共需60万元。
以上两项经费总计156万元,恳请省财政纳入2001 年预算给予解决。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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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解决2001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费的报告
时间:2000-11-16 作者:青民发 [207 浏览次数:29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八条关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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