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09-07-19   来源:救灾救济处   作者:张洪  浏览次数:18851
  收到省人大《审议意见》后,我厅认真研究,结合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对全面建立和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并与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

  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精神,现将我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整完善了农村低保制度
   
  收到省人大《审议意见》后,我厅认真研究,结合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对全面建立和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并与省财政厅、青海调查总队作了更深入细致的调查、测算工作,给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完善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报告。9月27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有关问题,并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低保政策,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人数,补助标准,资金保障,完成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提高了保障标准。我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分地区调整为:西宁市、海东地区785元,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900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960元,较调标前的650元、700元和750元,分别增加了135元、200元和210元。

  (二)扩大了保障人数。保障人数确定为34.5万人,占全省农牧民总人数的10.4%。目前已保障22.9万人,新增保障对象11.6万人。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将34.5万名特困农牧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基本可以保障我省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再通过今后工作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农村低保基本可以实现应保尽保。
   
  (三)增加了补助标准,简化了分档层次。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按农牧民收入档次分层次补助的原则,同时为了简化程序,方便操作,确定进行分档补助:一是西宁市、海东地区: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400-600元之间的补助300元;600-785元之间的补助100元。二是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在400-600元之间的补助400元;600-800元之间的补助200元;800-900元之间的补助100元。三是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660元;在400-600元之间的补助460元;600-800元之间的补助260元;800-960元之间的补助100元。每个地区的分档层次都较调标前简化了一档。
   
  同时,对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按以上标准,我省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将达到385元,月人均32元,较全国平均月人均32.75元的标准略低。
   
  (四)落实了保障资金。按照上述保障标准和保障人数,全年共需要农村低保资金约13283万元,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省级财政需要承担资金11110万元,占资金总额的83.6%,省以下财政需承担2173万元,占资金总额的16.4%。省政府文件原定对各地的补助比例和地方承担的比例不变。
   
  二、安排部署了下半年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
   
  根据省政府74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为进一步搞好全省农村牧区低保工作,10月1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了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要求全省各地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个提标、扩面、对象核定、发证以及下半年资金发放工作,并具体安排了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从10月10日至10月20日,大体用10天左右的时间,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农村低保提标扩面会议及人员培训,安排布置工作;明确政策、起草、出台相关文件;细化操作方案,制定工作进度计划。
   
  第二阶段,从10月20日至11月15日,用25 天的时间, 州(地、市)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集中力量、组织工作组,开展入户调查,筛选贫困对象,核算家庭收入,拟定纳入保障的人数,报审保障对象。
   
  第三阶段,从11月15日至12月10日,再用25天的时间,通过严格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核定低保对象并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要做好填报档卡表册和建档立卷等工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筹集落实好各级政府所负担的资金,发放2007年度下半年低保金。
   
  第四阶段,从12月10日至12月20日,用10天时间,各地组织自查,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低保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省上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省进行统一检查督导,各地向省厅上报开展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总结。
   
  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工作规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确定和审批对象,形成“民主选贫、严格核算、集体研究、政务公开、三榜公示、规范操作、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研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人大、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核算、申请、申报、审批、“民主选贫”公示、资金发放、资金监督管理、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档案建立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性规定。要夯实基础,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完善档案管理设施,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整个工作结束后,省民政厅将专门组织工作组深入各州、地、市,对各地工作进展、对象核定、管理程序、资金落实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这次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全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根本保障。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改革,制定出台《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程》和《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促进这次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这次制度健康顺利运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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