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我省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医疗救助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目前,随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逐年增加,现行的救助标准已很难满足贫困农牧民群众看病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有关救助标准及规定调整如下,请各地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相关救助标准的调整
(一)提高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标准
1、门诊费标准
将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原定的“海东、西宁地区16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18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20元”提高到海东、西宁地区3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4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50元。
将五保对象的门诊费由原定的“海东、西宁地区6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8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100元”提高到海东、西宁地区16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18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200元。
(二)大病救助封顶线
将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由原定的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实行农村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办法
(一)垫付对象。在本地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下列人员:
1、五保对象;
2、患有(1)尿毒症(肾衰竭);(2)恶性肿瘤(3)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垫付资金的审批
救助对象在本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持州、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垫付。
(三)垫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500元,在州(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2000元,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垫付资金从民政部门预拨到合管办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结算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对垫付的费用和项目做出详细记录,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签字认可。垫付资金由县民政局(合管办)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对象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交救助对象本人、亲属或监护人。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合管办先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按医疗救助程序和比例核销垫付资金。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过垫付金额的,扣除垫付资金后,其余部分由合管办支付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小于垫付金额的,按实际应补偿金额结算,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缴纳。救助对象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批后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报。
三、对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病实行定额补助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经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出具证明,填写《慢性病定额补助审批表》,由县民政局、县合管办共同审批,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从大病救助资金中列支,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其他规定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153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5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省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医疗救助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目前,随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逐年增加,现行的救助标准已很难满足贫困农牧民群众看病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有关救助标准及规定调整如下,请各地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相关救助标准的调整
(一)提高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标准
1、门诊费标准
将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原定的“海东、西宁地区16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18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20元”提高到海东、西宁地区3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4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50元。
将五保对象的门诊费由原定的“海东、西宁地区6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8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100元”提高到海东、西宁地区160元,海北、海南、海西地区180元,玉树、果洛、黄南地区200元。
(二)大病救助封顶线
将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由原定的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实行农村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办法
(一)垫付对象。在本地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下列人员:
1、五保对象;
2、患有(1)尿毒症(肾衰竭);(2)恶性肿瘤(3)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垫付资金的审批
救助对象在本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持州、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垫付。
(三)垫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500元,在州(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2000元,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垫付资金从民政部门预拨到合管办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结算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对垫付的费用和项目做出详细记录,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签字认可。垫付资金由县民政局(合管办)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对象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交救助对象本人、亲属或监护人。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合管办先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按医疗救助程序和比例核销垫付资金。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过垫付金额的,扣除垫付资金后,其余部分由合管办支付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小于垫付金额的,按实际应补偿金额结算,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缴纳。救助对象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批后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报。
三、对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病实行定额补助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经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出具证明,填写《慢性病定额补助审批表》,由县民政局、县合管办共同审批,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从大病救助资金中列支,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其他规定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153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5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农村牧区慢性病定额救助审批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农村牧区慢性病定额救助审批表
填表单位: 地区代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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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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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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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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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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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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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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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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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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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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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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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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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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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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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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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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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牧)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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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牧)委会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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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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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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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合管办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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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盖章) 县合管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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