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相应地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我厅1999年10月编写的《青海省民政厅工作制度汇编》中有关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也需要改动。因此,现就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和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办法》
(一)各处(室、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干部学习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详细了解公文处理规定,掌握精神实质,提高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三)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五)公文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厅办公室和各单位负责人不予签发。
二、注意解决好公文处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请示报告,两个文种混用。1、 在机关公文处理中,将请示写成了报告;2、 把要求上级解决的几个问题写进一份请示之中;3、在标题中将两者连用;4、内容含糊,表述不清;5、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函的使用方法不当。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文规范行文,在向同级(不相隶属关系)部门请求批准某项事情时,往往用请示、报告而不用函。
(三)标题拟制繁琐。常见为对事由概括不简要,以至出现“三个关于”、“三个通知”此类重叠内容。
(四)结构层次序数混乱。表现为随意书写结构层次序数,不符合公文规范。
(五)行文关系不清。有多头行文、越级行文,还有的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六)公文格式不标准。1、无受文单位;2、简称不规范;3、漏标密级;4、印章与日期分离;5、生效时期不准;6、标题与内容不一致;7、纸张大小不一;8、装订不规范。
三、切实做好与新《办法》的衔接工作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尽快要在技术和设备上做好充分准备,按规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用纸,原来采用的16开型(189mm×263mm)公文用纸,截止2000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
(二)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过鉴别并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销毁。
(三)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的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用蓝黑墨水)。
(四)严把审核、复核关,使制发的公文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简短,确保公文高效运转。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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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0-11-08 作者:青民办 [060] 浏览次数:19513为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相应地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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