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州《关于追认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果政)
[2000]04号收悉。经2000年8月30日第40 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原班玛县黄金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其遗属为革命烈士家属。并按民发[1980]6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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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关于追认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通知
时间:2000-09-28 作者:青民发 [160] 浏览次数:20010你州《关于追认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果政)[2000]04号收悉。经2000年8月30日第40 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原班玛县黄金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朱发清同志为革命烈士。其遗属为革命烈士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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