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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0-07-04   作者:青民发 [093]  浏览次数:20409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的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 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的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 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 ,二等 、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民发[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份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定             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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