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解决去年灾害给灾区群众带来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拨给你州(地、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主要用于解决近期灾区群众因灾所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救灾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其中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必须认真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以切实保障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要根据《青海省民政厅救灾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要求,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好救灾粮差价补贴,安排落实好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协商,通力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救灾款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特别是救灾款要重点用于救济重灾区和重灾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区拨款,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救济,不得截留、挪用。要确保救灾款及时足额地兑现到灾民手中,保证灾区的社会稳定。
三、要加强对救灾款拨付、使用的监督,并要严格救灾款物的发放程序。对救灾款的分配,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其使用情况,要追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拒不改正的,要报请省政府严肃处理。
四、此次下达的救灾款,系一次性补助,列入各地1999年“救灾支出”预算指标。接此通知,要求在20日内将救灾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届时,省上将根据各地对这次救灾款的下拨使用情况,以及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核拨今后的救灾款物。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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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时间:2000-05-20 作者:青民办 [086] 浏览次数:15358为了帮助解决去年灾害给灾区群众带来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拨给你州(地、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主要用于解决近期灾区群众因灾所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救灾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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