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根据省委督查室第17号督办通知精神,现将我厅落实省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任务分工情况报告如下:
一、逐步完善相关的救济救助政策,尽快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情况
今年,省政府决定从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区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加强业务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至今年5月底,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成了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上半年低保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截至目前,全省有72552户229172名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占全省农牧民总人口的6.9%。兑现上半年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586.3万元,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差313元,月均补差26元。
(二)五保供养工作
督促各地按政策规定兑现了上半年的五保供养资金1630万元,并就做好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修改和完善《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暂行办法》进行了前期调研。并草拟了《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省民政系统征求了意见,拟在下半年提交省政府审议。同时,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安排资金1904万元,下达了全省12个所敬老院建设项目。
(三)救灾工作
上半年我省先后遭受雪灾、干旱、低温冷冻、洪涝、冰雹、 地震、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给我省的农牧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同时,也为受灾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据统计,全省共有24个县(市、区)的99万群众受灾,其中因灾死亡11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5.6万公顷,成灾 22.3万公顷。因灾死亡牲畜3.1万头(只),损毁房屋0.6万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1亿元。应对灾情,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查看灾情,掌握各地受灾情况和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春荒期间我省下达各地救灾资金2700万元,对96万重灾民实施了生活救济,对3500户特重灾民给予资金补助,帮助进行住房恢复重建。近期,针对部分县发生的突发性灾害,下达救灾资金80万元,面粉56万公斤,调运救灾帐篷140顶,棉被褥100套床,重点对玉树州的称多县,海东地区的循化、民和、乐都县,黄南的尖扎等重灾区灾民进行了救助。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目前,灾区群众情绪稳定,社会安定。
(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共同草拟并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将“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了原定的救助标准,简化了农村牧区大病救助审批、报销程序,提出对农村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的要求。下达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3260万元,其中地方财政下达医疗救助资金1000万元,中央下达2260万元。上半年,全省有258216名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了资助“参合”和门诊补助的双重救助,有3971人享受了大病救助,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021万元。
(五)城市低保及专项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省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根据特困群众生活需求,相继出台了多项救助措施,特别是经省政府同意,落实低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补贴,同时低保对象可享受到医疗、教育、住房、冬季取暖等专项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运行的实际,为了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工作,在进一步探索和调研的基础上,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二是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是由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的方式主要是非定期、非定量地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救助。
二、制定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涉及部门多,随着社会发展,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出台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十分必要,也很迫切,民政部门将尽力协助其它单位做好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的制定。我们建议:一是制定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时应确定一个牵头单位。二是制定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时,应将建设厅列为协助单位。三是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今年省直单位共接收城镇退役士兵750人,其中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539人,三期以上转业士官211人。为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我们从2006年12月开始先后进行了档案审查、登记报名、士官移交、教育培训、协调单位、起草计划等工作,并于今年5月,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召开了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目前我省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加国防意识
我们结合建军80周年纪念活动的大好时机,大力宣传我军的优良作风和光辉业绩,广泛开展国防观念、拥军优属和安置政策宣传活动,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进行了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教育,使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服从政府安排。
(二)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工作力度
省直和中央驻青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后,省安置部门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先后与省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石油销售公司、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盐湖钾肥、省电力公司、省投资公司、省烟草专卖局、西宁钢厂、水电部四局等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沟通,协调落实政府下达各单位的安置计划,目前省电力公司和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已完成了接收任务,并安排了就业岗位,其他单位也表示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截至7月30日,省属和中央驻青单位已安排就业退役士兵115人,占安置总人数的15%。根据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协调,预计在8月中旬安排大量退役士兵就业。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我们在总结经验,出台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今年又提高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标准,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适应新的就业方式,推动自谋职业工作。目前,省直单位已有13名退役士兵与省安置部门鉴定了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省公证处公证,领取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随着安置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今年还会有更多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这条路。
(四)加强对州地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
为使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整体推进,省安置部门除做好省直单位的安置工作外,适时对州地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安置任务重,经济落后的地区不仅在资金上给予帮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行易地安置,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国务院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之后,我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按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清理了与此办法相悖的有关文件。督促有关地区摘掉了原有的“收容遣送站”牌子,拆除了院内栅栏,并于2003年8月1日前更换上新的“救助管理站”的站牌。同时,对自愿到站求助的人员开展了救助。省政府于2004年2月29日在西宁宾馆召开了全省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2005年我省在西宁、平安、湟中、大通、湟源、民和、乐都、化隆、互助县等9个民政局开通了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了救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并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救助工作,系统运行正常。2006年与民政部联系对救助系统的使用情况做了简单汇报,同时与软件开发商久其公司联系,及时解决了救助系统出现的问题。救助管理系统从最初的2.0版升级到现在的3.0版,近期久其公司还将对软件进行再次的更新,使救助软件更加完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基础设施条件差。全省现有的9个救助管理站是原收容遣送站,建站时间分别在1952年至1983年。房屋设施大多年久失修,屋顶漏雨,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大部分房屋已无法使用,只有2个站勉强在工作,有1个县的救助站租赁民房办公,其余站均已停止开展此项工作。全省没有一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最近,我们和省发改委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政部上报了2007年和2008年青海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以争取国家支持。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