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役法》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增加的法律条款从今年开始贯彻执行。《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法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四)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对贯彻执行 《兵役法》 关于“发给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等问题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19号文件精神在全国各大报纸( 包括各省报纸)刊登之后,每天都有退役士兵及其家属, 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到省、市安置部门要求领取生活补助,询问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基本生活问题,防止发生矛盾和冲突,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落实《兵役法》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自谋职业者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哪一级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哪一级政府按照当年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和自谋职业人员的实际人数安排经费。其补助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级单位今年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自谋职业的人数及补助标准:
1、省直单位今年应安置退伍义务兵698人( 实际报到人数),生活费发放时间1月至5月,共计5个月,按西宁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计算,每月需104700元,5个月523500元;转业士官310人(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数), 发放时间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每人每月150元,共需139500元,两项合计663000元。
2、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预计60人, 按西宁地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出收入4700元乘以服役年限计算,需经费846000元。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预计40人,每人按2 万元计算,共需800000元,两项合计1646000元。
以上两项共需经费2309000元, 请省财政列入预算予以安排。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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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经费的请示
时间:2000-03-03 作者:青民发 [015] 浏览次数:36531新《兵役法》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增加的法律条款从今年开始贯彻执行。《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法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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