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农牧区群众“看病贵”问题,近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青卫农[2011]13号),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民政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农村牧区居民中的患病对象,并提高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民政医疗救助在保障弱势群体“病有所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建立了三类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类重大疾病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所患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它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重大疾病。凡患三类重大疾病的所有参合农牧区居民,全部实行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综合保障措施。其中属于救助对象的,除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由医疗救助制度救助80%以上,其中五保户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100%由医疗救助金进行救助。属于非救助对象的,除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不含住院起付费用及自费费用)的50%由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救助,年救助限额统一设定为3万元。
二是进一步调整了儿童两病救助范围。儿童两病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牧区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两类疾病。儿童两病实行单病种限额控制,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综合保障措施。其中属于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制度补偿70%;医疗救助制度救助30%,并承担起付费用。属于非救助对象的,新农合制度补偿70%;医疗救助制度救助20%;患儿家庭承担10%,并承担起付费用,年救助限额统一设定为3万元。儿童两病的救助病种在去年试点地区开展6种的基础上增加到 17种,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
这次将农村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是我省继开展农村牧区单病种医疗救助以来,又一次减轻全省农牧民医疗费用负担的新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马丽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