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融信用担保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
联系部门: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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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