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民政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拓宽对民政工作的监督渠道,有效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民政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以下简称《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制度》共七部分内容,主要从选聘范围、选聘条件、选聘管理、监督范围、职责权利、工作制度、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选聘范围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社会团体及热心民政事业的人员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熟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工作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是关心和关注民政工作,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
四是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情况;
五是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选聘管理
向聘任人员颁发聘书或相应聘任文件,每届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监督范围
社会救助、殡葬管理服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等领域。
(五)职责权利
一是监督权。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工作部署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有权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调查、明查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方式开展监督活动。
二是建议权。有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提出工作建议。
(六)工作制度
一是联系制度;二是例会制度;三是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 。
(七)工作要求
一是严守相关纪律;二是积极配合保障;三是务求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