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民政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

时间:2024-12-18  [青民发〔2024〕84 号]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177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民政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拓宽对民政工作的监督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全省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有效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建立民政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民政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拓宽对民政工作的监督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全省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有效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建立民政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选聘范围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社会团体及热心民政事业的人员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工作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关心和关注民政工作,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情况;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选聘管理
  (一)聘任方式。省民政厅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向相关单位发送社会监督员推荐函或定向邀请函等方式,确定 10-20 名择优遴选聘任人员。
  (二)选聘程序。对相关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人员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选聘人员,按程序报厅党组审定同意后,由省民政厅颁发聘书或相应聘任文件。
  (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社会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四)聘任期限。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在聘期内,因聘任人员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将予以解聘。
  四、监督范围
  社会监督员在省民政厅的组织下,对全省民政重点领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其监督权限包括:
  (一)社会救助领域。重点监督“错保错救”、“漏保漏救”和“人情保、关系保”等救助对象不精准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殡葬管理服务领域。重点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群众丧事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等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养老服务领域。重点监督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以及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等,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儿童福利领域。重点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慈善领域。重点监督慈善组织在党建引领、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捐赠款物使用、财产管理、保值增值、项目实施、公开募捐、信息公开等方面有无违规行为,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完成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五、职责权利
  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监督权。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权限,在执行监督任务时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工作部署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有权通过走访座谈、实地调查、明查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方式开展监督活动。
  (二)建议权。有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向省民政厅相关业务部门或厅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六、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反馈给相关市(州)民政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研究落实、办结回复,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
  七、工作要求
  (一)严守相关纪律。社会监督员要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二)积极配合保障。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级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阻碍监督活动。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三)务求监督实效。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督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本制度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14 日。

相关解读:关于《青海省民政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政策解读【点击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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