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推动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的相关保障支持服务政策,为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维护了残疾孤弃儿童合法权益。《通知》从残疾孤弃儿童界定、依法开展收养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基本生活费用申报等方面,对我省残疾孤弃儿童收养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残疾孤弃儿童收养范围
《通知》所称残疾孤弃儿童,是指户籍在青海省辖区内0-18周岁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抚养的残疾孤弃儿童和社会散居残疾孤弃儿童。
二、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各项保障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孤弃儿童被收养后,可按照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社会散居孤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至年满18周岁为止。
(二)医疗康复保障
1、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2、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3、残疾孤弃儿童被收养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4、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5、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三)教育保障
1、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2、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
3、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4、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纳入国家和我省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
5、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四)基本生活费用申报流程
收养关系成立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申请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费。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该《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弃儿童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残疾人证》到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费。经审核通过后,从次月开始发放。
(五)联系、跟踪回访
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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