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23〕63号
卓君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医养建设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养康养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重大要求。实现医、康、养有机融合发展,能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期预防、稳定期照料、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服务。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85.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4.2%。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1862个(其中养老机构225个),全省运行的养老机构床位有11324张,有近5000名老年人在机构集中供养。全省运行的94家养老机构均与相应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签约的有64对;已建成20个医养结合机构,6家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全国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项目;已运营的
养老机构均有医护人员或医疗签约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康复护理指导、突发疾病转送等及时、便利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筹协调力度不断加大。2022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青海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重点举措》,针对老年人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重点措施。协调省老龄委成员单位,研究制定《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4年5月,省老龄办拟订《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待省老龄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职责》《规则》等文件在原有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规则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重点围绕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等内容,细化了人社、卫生、医保等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明确了老龄委工作规则,为更好发挥省老龄委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合力抓好老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修订印发《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健全完善执法监督依据,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抽查检查的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服务和安全两个关键,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培育和支持力度,为老年人提供更专业、更放心的养老服务。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发挥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核心职责作用。开展养老服务效能提升年活动,建立“1+2+N”综合监管模式。
(三)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为顺应大数据时代,加快我省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省民政厅不断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与“金民工程”“智慧民政”信息系统的对接融入,有效整合养老服务基础数据,通过统筹数据资源、优化办理流程、科学规划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实时、高效、便捷的智慧养老服务,持续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目前,有效利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全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情况、培育引进专业机构情况等工作开展信息化监督管理。
(四)认真做好人才增量提质工作。在省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区,在西宁市、海东市和海北州建立培训基地,均有专业培训教师,可承接200人以上的培训班。2013年以来,省级层面累计培训养老护理员4600人次,开展养老业务骨干、家庭照护员培训班,有效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自2019年以来组织全省养老护理员大赛,鼓励各地开展市州级选拔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省比赛。通过举办大赛促技能提升,为养老护理员搭建了一个开拓视野、展示才能、相互学习的平台,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促使越来越多的养老护理服务优秀人才不断涌现,有效提升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
(五)推动农牧区养老服务创新发展。针对青海省海拔高自然条件差,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养老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实际,着力在推进推动农牧区养老服务发展上下功夫,“十四五”以来筹集资金建设261个农村互助幸福院,打造“老年幸福食堂”,为农村独居、留守、孤寡等老年人开展集中助餐服务,帮助农村老人就近实现自助互助式养老,农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初具规模,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同时,根据我省高寒缺氧的实际,2023年我们通过财政支持、慈善捐助等方式,为农牧区养老机构配置362台制氧机,解决高海拔养老机构制氧设备短缺问题。今年筹措资金211万元,为高海拔农牧地区养老机构再配置 430台制氧机,实现高海拔地区养老机构供氧设备全覆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继续协调配合省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快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继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责优势,加强政策供给,完善顶层设计,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最大的监管制度保障。启动《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工作调研、政策梳理、考察学习等工作。完善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措施,优化养老服务评估认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等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框架下,着力加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拓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功能,健全农村家庭和邻里照顾支持政策,大力发展邻里亲友互助式、小微养老机构嵌入式等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多方发力、多方监督,有效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
(三)建立清单和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巩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联合督查机制,进一步梳理监管事项,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事项清单》。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联合执法名录库,实现执法信息同步公开发布。
(四)推动信息化支撑监管智慧化。依托“金民工程”,构建自上而下的养老服务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线上全流程办理,服务环节线上全流程查阅。协调卫生健康、公安、人设等部门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建立我省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等工作。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五)强化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支撑。加快养老服务人才职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职业培训、考核定级、特殊岗位津贴等政策制度,树立宣扬先进典型,增强从业吸引力。建立校企(机构)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打通职业晋升渠道。
再次感谢您对医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曹殿亮 联系电话:0971—4399343
青海省民政厅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