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青海抗震救灾专报(46)期--省民政厅出台《玉树州“4.14”地震灾区“四金”发放实施细则》

时间:2010-04-27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21788
  青海抗震救灾专报〔第46期〕省民政厅出台《玉树州“4.14”,地震灾区“四金”发放实施细则》为确保玉树 “4.14”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转移补助金、困难群众生活补助金。
(第 46 期)


  为确保玉树 “4.14”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转移补助金、困难群众生活补助金、“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四金”)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近日,省民政厅制定出台《玉树州“4.14”地震灾区“四金”发放实施细则》
  就玉树地震灾区“四金”发放工作做了细化和明确。

  《细则》指出,“四金”发放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遇难人员是指:玉树州“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直接死亡,或因灾致伤,医治无效死亡的人员;困难群众是指:因玉树“4.14”地震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群众;“三孤”人员是指玉树“4.14”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孤残人员,以及灾区原有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是指:因玉树“4.14”地震而转移的农牧民和国家机关事业人员。补助金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由民政部门发放《玉树地震灾民证》。

  资金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抚慰金的领取人为遇难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领取抚慰金时必须同时出具死亡证明、家属关系证明(由死亡者所在单位和乡镇出具)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由国家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或抚慰金领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抚慰金暂不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遇难者家属在异地,因路途遥远领取抚慰金有困难的家属,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准确文字证明材料,与遇难人数统计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无误后,由死者遇难地民政部门办理代发事宜。“三孤”人员 的生活补助金按其供养形式发放。集中供养的“三孤”人员由供养机构提供花名册,到发放点办理代发事宜,散居“三孤”人员的生活补助金由所在地(村)牧委会、社区或寄养家庭办理代发事宜。紧急转移补助金和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领取需出具《玉树地震灾民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发放点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核手续。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居住地为灾害发生地,在居住地连续生活三个月以上的,符合救助条例的,经居住地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县政府认定,凭相关证明领取补助款物。

  《细则》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四金”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四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领取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确保资金、粮食不错发、漏发、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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