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 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1〕31号)以及《青海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青民发〔2021〕9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指由各县(区、市)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有关规定,指导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统筹辖区内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专业社工的聘用派遣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策划,制定规范的运行流程、标准和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置的,以服务民政对象为主,为辖区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等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社工站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方式实施,购买主体为各县(区、市)民政局,由能够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等承接运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工站项目落地方协同县(区、市)民政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要求
第五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设置专门工作区域,包括社工办公区、个案工作区、小组工作区、多功能活动区、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其中,社工办公区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他区域可混合设置或通过资源共享方式解决。
第六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行和服务的流程、标准,包括:服务场所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志愿者管理、内部督导管理、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为社工站配备、派遣、调剂符合条件的社工,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需求调研,共同制定项目需求报告,报各县(区、市)民政局审核,各县(区、市)民政局审核通过的需求报告应向当地财政局申报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应当在县(区、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按照合同约定,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技巧,结合当地民政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民政领域社会服务。
第九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要按时向各县(区、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终期工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社工站项目实施提供协助和支持;县(区、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与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可根据《青海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内容清单》,每年确定2-3个重点服务内容,开展具体实践工作。鼓励各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品牌。
第十一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档案应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长期保留;服务对象资料(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电话家访记录、服务对象基础信息、志愿者服务档案、服务需求调研等资料)和评估相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全省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运营,每年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进行业务培训、抽查督导评估。
第十三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本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的建设运营、本级财政预算申报、全面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县(区、市)民政局负责本地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的具体管理,协调必要的办公场地,监督采购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导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完善相关制度、开展专业服务,审核项目需求报告,编报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做好需求调研工作,定期对社工站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通过聘请资深社会工作专家,对驻站一线社工进行定期、持续的督导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知识和技术,提升其专业技能,确保社工站服务质量,促进社工成长。
第十七条 县(区、市)民政局要建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投诉处理机制,并负责受理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民政局每年对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工作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年度项目服务结束前1个月。评估工作可邀请当地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的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县(区、市)民政局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出具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或投诉,县(区、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作为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后续参与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向省民政厅报送项目调研报告,申请省级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要严肃分析原因,定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县(区、市)民政局可以要求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终止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州)民政局提交社工站建设运营情况报告。各市(州)民政局可邀请同级财政局对全市(州)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12月底将督导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结合实际进行抽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社工站所需经费纳入省、市(州)、县(区、市)预算安排,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需求报告,明确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和效果等核算服务成本,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指标进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人员劳务费、服务质量保障经费、运营管理经费。
人员劳务费是指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开展专业服务活动招聘的社会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薪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等。
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是指开展专业服务活动的必要支出,入户走访的交通、误餐补助,组织志愿者的相关费用,外聘专家补贴等费用。
运营管理经费是指县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行政费用、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五条 社工站服务项目省级资金拨付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各市(州)、县(区、市)提交的调研需求报告的预算总额、资金绩效、财力、运营评估等分配因素,参照现行财政分配比例拨付。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及时拨付经费,确保项目准时运作;当期评估不合格的,不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该项目前期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程序,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民政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