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一些社会组织违背非营利原则,私分社会资产;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财务审计需要坚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清楚,审计报告不规范,满足不了使用者的需求。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2022年,民政部专门印发通知,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整治专项行动,这些都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出台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方面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执业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加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从审计依据、审计报告类别、需要坚持的原则、审计的共性事段和个性事段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社会组织财务审计依据和范围。《办法》要求承接社会组织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家和青海省关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资产来源、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审计。
(二)合理设置了审计报告要求和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遵守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必须逐条对保留事项进行载明;对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必须对否定事项进行载明;对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载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原由”。另外,从四个方面对承接社会组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完善了审计应坚持的原则。《办法》明确,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并对年度审计、法定代表人变更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注销审计以及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审计应坚持的原则进行明确。同时,对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办法》明确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规定了共性事段审计的内容。《办法》从会计核算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及非营利属性情况;举办研讨会、讨论会活动情况;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五)突出了个性事段审计的内容。在开展共性事段审计的同时,《办法》结合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个性特点和监管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社会服务机构资产增减值、慈善组织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需要把握的重点审计内容进行了明确。
(六)强化了审计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被审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将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厅依法予以处理。
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办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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