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作用,引导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现就青海省“十四五”时期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21年至2025年,由浙江省民政厅和青海省民政厅具体负责遴选15家(其中:浙江省从其省内遴选5家、青海省民政厅从本省遴选10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援派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我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同仁、尖扎、泽库等15个县(市,以下简称受援地区),帮扶期间至少为每个受援地区培育1家政治可靠、成效突出、管理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一批扎根乡村、能力突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受援地区建立完善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社会工作服务对口援青、城乡融合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项目内容
(一)实施范围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同仁、尖扎、泽库等15个县(市)的县(市)一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受援机构,建立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实现我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牵手计划”全覆盖。
(二)帮扶方式
帮扶方式为跨省帮扶和省内帮扶。跨省帮扶由浙江省和青海省民政厅协作实施。青海省内帮扶由青海省民政厅和受援地的民政局组织实施。结对帮扶任务见《青海省“十四五”时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以下简称任务表,见附件1)。
(三)帮扶任务
1.支持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援派机构重点支持受援地区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清单,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工作,打造一批群众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
2.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设立基金、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方式,孵化培育受援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受援机构提升内部治理、专业服务、资源整合和组织发展能力。
3.支持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导、鼓励受援机构相关人员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援派机构定期选派资深社会工作者到受援机构开展培训、督导和项目指导等,提升本地社会工作者专业水平。
4.支持建立社会工作发展制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途径与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会工作发展制度,逐步提升农村牧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水平,充实壮大农村牧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探索形成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
(四)工作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青海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按照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结对帮扶任务分配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与浙江省民政厅对接,确定省外和省内援派机构名单,明确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22年2月25日前经青海、浙江两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审核后的跨省“牵手计划”信息审核表(附件2)及青海省内“牵手计划”信息审核表(附件3)分别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国家乡村振兴局社会帮扶司。
2.落实帮扶任务。青海、浙江两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共同落实方案规定的各项帮扶任务。每个工作年度援派机构应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帮扶,派出人员应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2年以上;受援机构应选派至少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帮扶。每个工作年度援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计划时间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接受帮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计划时间累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3.开展总结评估。青海、浙江两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定期跟踪掌握“牵手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度帮扶任务结束时,及时对“牵手计划”进行总结与评估,形成书面情况分别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国家乡村振兴局社会帮扶司。
(五)职责分工
1.青海省民政厅负责本省“牵手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与浙江省民政厅的沟通对接,指导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签订帮扶协议。指导受援地县(市)民政局做好实施保障,协调本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牵手计划”实施,帮助解决“牵手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实施情况宣传总结。省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结对帮扶关系建议,配合省民政厅制定实施方案,提供乡村振兴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加强总结宣传。省民政厅和乡村振兴局多渠道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多形式整合社会资金投入,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做好资金监管。
2.受援地县(市)民政局负责本地“牵手计划”的具体实施。与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开展本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拟订服务项目计划;为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引导扶持创办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受援地县(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根据本地乡村振兴发展规划,配合民政局研究制定具体项目计划,指导“牵手计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地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开展服务。
3.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共同做好计划落实。因地制宜拟订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合作完成计划任务要求。援派机构重点做好人员选派、项目设计、培训督导、专业服务、资金筹措等。受援机构在援派机构支持下负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选派本地接受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合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创办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发挥援派机构社会动员、资源整合优势,调动挖掘受援机构能动作用,创新协作方式,推动牵手双方优势互补、长期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省民政厅和乡村振兴局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福彩公益金、慈善组织等社会资金支持,按照省内派出的援派机构每年不低于3万元/家的标准,为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补助资金由援派机构统筹用于“牵手计划”实施工作,支出范围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活动费用、交通补贴、餐补、工资津贴和保险。受援地县(市)民政局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相关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鼓励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通过申报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等方式,自主筹措资金。
(二)完善激励机制。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对参与“牵手计划”实施且成效评估较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乡村振兴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并作为该机构申报国家级相关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青海、浙江两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对在“牵手计划”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
(三)做好宣传引导。以民政部网站、国家乡村振兴局网站、中华社会工作网、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工作杂志、中国乡村振兴杂志等媒体为重点,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对“牵手计划”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及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选树“牵手计划”优秀典型,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与支持,促进社会工作均衡、高质量发展。
(四)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要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责任,指导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持续做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个人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
青海省“十四五”时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点击下载查看】

2.
浙江省对口青海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信息审核表【点击下载查看】

3.
青海省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信息审核表【点击下载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