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近日,省民政厅制定出台《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和《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着力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提升执法公正性,进一步解决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为深度推进全省民政领域监管法治化工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适用办法》共4章26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等,重点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等四个等级,并对各等级对应的情形作出规定。《裁量权基准》共7类41项,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与《适用办法》相配套衔接。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持续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适用办法》和《裁量权基准》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社会知晓率,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编审:朱彦清 编辑:霍艳珺 供稿:谢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