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时间:2010-03-29  [要情035]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马旦珠   浏览次数:26312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保证救灾款物按时发放,规范动作,近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关,严格救灾款物使用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保证救灾款物按时发放,规范动作,近日,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关,严格救灾款物使用报告制度。在救灾救济对象的核定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在救灾款物的申请、审批和分配安排上,必须严格程序和标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村民申请,群众民主评议,村委会初评公示,填写申报意见,乡镇审批,报民政局备案的工作程序。在分配安排救灾款物上,要依灾情和困难程度确定标准。在救灾款物的环节,必须实行公开发放,发放时由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发放花名册、分配方案和有关会议记录要妥善保存,做为核查依据,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做到资料齐全,账目清楚。要搞好公示。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公开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数额,村一级要公开发放对象和发放数额,规范公开内容和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始终将救灾资金的来源、数量、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如实向群众公开。要加强监督。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救灾款物而影响灾民生活安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私分、贪污救灾救济款物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置。要建立健全民政系统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检查制度。省民政厅每年将对三分之一的州级和县级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到位使用情况集中进行检查,三年为一个周期。 

编审:刘志德 编辑:刘西成 供稿:马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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