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民政厅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时间:2010-03-26  [要情033]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冯武辉  浏览次数:28299
  2010年,国家将在我省大通、湟中、平安、乐都、民和、化隆、循化、尖扎、达日、甘德、玉树、杂多、治多、囊谦等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试点工作。
  2010年,国家将在我省大通、湟中、平安、乐都、民和、化隆、循化、尖扎、达日、甘德、玉树、杂多、治多、囊谦等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为全面作好两项制度的衔接试点工作,省民政厅要求试点县民政局从四个方面积极做好配合衔接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在目标任务上做好衔接。首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维持其基本生存,为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提供“兜底性”保障,为扶贫开发提供施展空间。二是推进分类扶助,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上做好衔接。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时要切实作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及家庭劳动能力人口情况,区分可扶持家庭和不可扶持家庭,对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低保对象家庭,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时,积极协调落实扶贫开发政策扶持。对不可扶贫的特殊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在实际操作上做好衔接。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复核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对于通过扶贫开发,家庭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按照程序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因各种原因返贫,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要及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保证农村低保对象的有进有出和补助标准的有升有降。同时倡导农村低保对象弘扬自强、自立的劳动精神,鼓励低保对象通过扶贫开发走出低保,减少对低保的依赖。四是完善基本信息采集,在资源共享上做好衔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实现数据共享、互通互补,真正做到民政和扶贫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争在利用双方资源、协调相关政策方面有新的进展。

  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整合扶贫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整体效益,促进我省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及早脱贫具有重要意义。

编审:刘志德 编辑:刘西成 供稿:冯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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