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23-05-3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21138
  《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标准化是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我国标准化发展作出了整体部署,明确了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重点任务。2021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标准化改革发展路径。2022年7月,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政标准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重要文件为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需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整体推进落实。 
  加强标准化建设是增强民政公共服务质量效益,提高民政管理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5月12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全省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主要目的是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加快标准化在民政业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支撑、服务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的总体思路
  一是全面落实《意见》精神。《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了《意见》的主要精神和总体要求,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和民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全面融入各项具体措施,推动《实施意见》具体化、实践化。
  二是注重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实际,针对需加快推进的8项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以此促进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 
  三是细化确定了重点任务。为推动《实施意见》中的具体任务落地落实,针对民政重点业务领域实施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明确了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落地见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两个阶段目标任务。即到2025年,适应我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覆盖民政重点业务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标准化技术支撑和管理应用加快推进,标准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得到有效落实,标准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得到有效提升,标准化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作用明显发挥。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青海民政特色的标准化机制更加完善,民政标准化在推进全省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显著增强。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8项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全省民政标准体系。一是构建完备的民政标准体系框架。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支撑,以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机构标准为补充的民政领域标准框架,形成层次分明、领域广泛、功能完备的民政标准体系。二是加强民政重点领域标准研制。从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标准研制的具体方向和重点领域。
  (二)建立民政标准实施体系。一是严把标准研制质量。完善标准立项机制,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必须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二是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结合当前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实际,适时启动全省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方和单位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管理、慈善事业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
  (三)建立民政标准化宣贯体系。一是加大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采取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的普及,推动全省民政系统形成学习标准、遵守标准、运用标准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民政标准实施应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大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泛实施,推动按标准建设、用标准管理、依标准服务,实现标准化工作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
  (四)建立民政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加快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成立我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与民政部及其他省市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争取业务支持和技术服务保障。二是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标准化人才培养计划,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逐步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标准管理的人才队伍。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对事业单位、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民政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开展重要标准的研制、标准宣贯实施、标准化试点、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三)完善配套政策。采取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的制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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