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是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青海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进一步推进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服务民政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工作要求,加快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步伐,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通过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充分发挥标准服务、支撑和引领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适应我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覆盖民政重点业务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标准化技术支撑和管理应用加快推进,标准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得到有效落实,标准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得到有效提升,标准化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作用明显发挥。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青海民政特色的标准化机制更加完善,民政标准化在推进全省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显著增强。
二、建立完善全省民政标准体系
(一)构建完备的民政标准体系框架。建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支撑,以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为补充的民政领域标准框架,形成层次分明、领域广泛、功能完备的民政标准体系。鼓励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尚未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和事项,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领域和事项,可以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特点,探索制定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尚不具备地方标准发布条件的,可先出台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向标准转化。鼓励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团体标准制定,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民政重点领域标准研制。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建设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加快建立覆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各类别,以及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综合帮扶各环节的标准体系,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围绕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加快儿童福利等领域重点标准研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权益;围绕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服务领域标准研制,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围绕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智慧社区等系列标准研制,提高基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围绕低收入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领域开展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研制;围绕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慈善募捐等领域标准研制;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工作,推动制定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围绕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加快殡葬服务等领域技术标准研制,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快婚姻、收养评估等标准的研制,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民政信息化标准的研制,推动民政服务事项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数字民政建设水平。
三、建立民政标准实施体系
(一)严格把握标准研制质量。完善标准立项机制,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必须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严格标准制定程序,邀请标委会专家等参与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有效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技术把关作用。标准草案稿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发挥厅(局)门户网站等信息网络平台在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发布等方面的便捷高效功能,推动标准快速立项、快速制定。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标准制定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标准修订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实施效果好、符合相关要求的地方标准推荐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结合当前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实际,适时启动全省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方和单位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管理、慈善事业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探索民政范围标准化建设的实现方式、应用规律与体制机制,逐步在民政领域形成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机构,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四、建立民政标准化宣贯体系
(一)加大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采取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的普及,推动全省民政系统形成学习标准、遵守标准、运用标准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质量提升行动等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民政技能竞赛、标准发布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提高各级民政服务机构贯彻标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民政标准实施应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大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泛实施,推动按标准建设、用标准管理、依标准服务,实现标准化工作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用标准的力度,在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发布重要标准,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重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及时总结标准化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形成民政标准化持续改进机制。重要标准实施2年后,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五、建立民政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
(一)加快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成立我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与民政部及其他省市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争取业务支持和技术服务保障。待条件成熟,在已有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民政重点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成立本地区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鼓励基层民政工作者参与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的作用。鼓励技术委员会参加与其对应的省内外标准化组织有关活动,不断开拓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视野。
(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民政标准化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标准化人才培养计划,逐步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标准管理的人才队伍。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和指导,将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业务培训、执法人员培训和常态化工作指导中,并确保民政标准化内容在每次培训中占比不少于5%。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部署、重点安排,让标准化建设成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强化对事业单位、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提高有关单位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能力,建立健全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力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政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开展重要标准的研制、标准宣贯实施、标准化试点、标准化培训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要采取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的制定修订。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在项目申报、试点认证、评估考核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激发各主体参与民政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及先进标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