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民政厅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省情实际制发了《青海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有效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规范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行政管理。规定“青海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是青海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法定权威载体。其他志愿服务系统可以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录入“青海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对不具备信息录入条件
的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可安排专门人员以纸质材料手工记录并建立档案。
《实施细则》明晰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具体内容。明确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记录机构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支教助学、抢险救灾、应急支援、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服务、赛会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救护、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治安防范、交通疏导、社区服务等公益服务。
《实施细则》强化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监督检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利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制度,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化。
《实施细则》拓展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应用范围。鼓励有关单位在制定招生、招聘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提供帮助。在志愿者招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博物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建立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
下一步,青海省民政厅将积极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设,根据《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进一步细化记录主体、记录原则、记录内容,建立规范的记录工作秩序,提高志愿服务记录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编审:朱彦清 编辑:霍艳珺 供稿: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