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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22-10-21 09:07
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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