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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日期:2022-10-21 09:07
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十七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转载信息内容的,应当遵守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等级等,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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