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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日期:2022-11-28 10:50
各市(州)民政局,有关协会、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我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按照规定已取消该事项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要求,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加强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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