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出台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业务活动
日期:2022-03-17 10:43
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监管和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负责人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组织人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所列项目,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筹集资金或提高收费标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
《活动准则》既是对社会组织行为遵循和活动原则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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