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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日期:2009-12-23 15:33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情况是: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15%;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25%;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份别提高140元和100元;城乡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提高至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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