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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完善社会组织诚信体系,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日期:2021-10-25 15:28
社会组织红名单、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长期向社会公示,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为创新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基础。引导有关部门对纳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财政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纳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信用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综合监管格局。
  《办法》还规范了信用信息管理程序,完善了守信、失信行为联合奖惩措施和信用修复条件,形成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闭环,着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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