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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民政局出台新政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日期:2009-09-08 12:21
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资金和款物发放等工作。

《办法》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主要是: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性较大困难,经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给予其它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贫困家庭。救助方式主要采取现金救助,也可采取提供实物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为300元-3000元,且每年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累计救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审批程序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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