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0-01-21 17:00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60元,平均达到640元/月。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64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633元/月,海东市62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648元/月。现有城市低保对象按照60元/月相应提高补助水平。
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500元,平均达到4800元/年(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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