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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26 18:59
职工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其他经市、州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救助家庭财产收入核算内容。一是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不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或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均认定为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条件。二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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