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0-04-27 17:56
登录权限,不得保留与核对业务相关的任何文件。核对工作人员在调职或离(退)职后,仍有义务保守在核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核对机构、申请救助人员个人信息或虽属第三方但核对机构承诺有义务的秘密和有关保密工作的字段信息。若因泄密造成核对机构或第三方重大损失的,无论是否在职,核对机构或第三方都有权追回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善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家庭复查核对制度
申请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部门通知后的30日内向县级核对中心提出复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

11/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7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