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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2-14 18:44
监督,全面做好慈善活动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
  (一)加强慈善活动备案管理
  1.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天前,应向登记机关的慈善业务管理部门就开展募捐方案进行备案; 符合公开募捐资格,备案成功的慈善募捐方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2.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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