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2024-04-06 15:38
各市(州)、县(区、市)民政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明确指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福祉,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有关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5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