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日常监测管理工作制度
日期:2015-02-25 15:29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单位规定、影响单位形象、泄露单位机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1214条所示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单位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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