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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7 18:05
非营利原则,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3.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按照强化托底、保障基本、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到2025年,我省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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