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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7 18:05
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程序执行,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依法注册登记、年检合格、具备开展养老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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