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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7 18:05
老机构总数的6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各行业兴办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加强养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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