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4 17:35
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在按标准实施保障的基础上,对其家庭中的儿童给予分类施保补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不能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他困境儿童,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对流浪儿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专项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孤儿基本生活费、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不能重复享受。对低保家庭儿童和其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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