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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8-14 17:35
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建立与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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