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18-02-20 11:02
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CF0800300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9.25)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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