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18-02-20 11:02
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6/20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5 21:18